【產業動態-財政部】產製或輸入酒精度超過60%之高酒精度酒品應標示相關警語

說明:依財政部93年2月5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171號公告及本署104年6月29日台庫酒字第10403694700號函(諒達)辦理。

高酒精濃度酒品應標示相關警語:
一、酒精度超過60%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二、酒精度超過70%者:倘直接飲用該等酒品,易造成食用者之口腔等消化道脫水受傷,甚至造成急性酒精中毒等生命、健康危害。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於其瓶身或包裝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本酒品酒精度過高,不宜直接飲用」之相關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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