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轉知會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酒品之中文標示

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同第56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把關民眾健康及確保酒品標示如實,於112年4.5月期間隨機購樣25件不同品牌市售調味水果酒,發現部分酒品支原文(外文)有標示營養成分,卻無中文相應標示。轉知會員確實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及消費者保護第24條第2項規定辦理酒品之中文標示,以免違規受罰。

財政部國庫署網站刊登之常用問答集菸酒標示網址供參:
https://www.nta.gov.tw/BOTAAA/singlehtml/296?cntId=nta_76_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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