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他菸品 五條(一千支)或五磅。
二、酒:五公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