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再次查獲產製非法酒品案件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去(105)年8月30日指揮查獲「○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產製酒品案件,經溯源追查,於本(106)年9月28日查獲臺中市「平○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產製私酒及標示不實酒品,包括「卡碧888經典紅葡萄酒」、「卡碧1314白葡萄酒」、「果寶蔓越莓酒」等酒品及不明酒液,經臺中市政府清查計有11萬5,585公升,已悉數查扣。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等涉案者,檢察官業以涉嫌詐欺及虛偽標示等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為避免涉案不法酒品流通市面,財政部已督促臺中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立即全面清查回收,以維護民眾酒品消費安全及權益。
  財政部為維護消費權益及酒品市場秩序,在兼顧國內產製現況及符合國際規範之情形下,經廣泛蒐集文獻,並邀請各相關部會、專家學者、專業機構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後,於去(105)年3月2日訂定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標準,以利查緝機關篩選高風險異常業者;該標準訂定後,檢警陸續查獲以香精、糖精及酒精調和產製標示不實酒品案件並起訴在案,顯已發揮成效。
  依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酒,為私酒;同法第45條第1項及第57條規定,產製私酒者,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1,000萬元為限。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另同法第32條第5項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酒。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菸酒品,以免危害自身健康權益。對違法案件請勇於提出檢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867890,並提供高額檢舉獎金,期在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下,有效打擊非法菸酒,維護消費者權益。

  • 聯絡人:楊科長明政
  • 聯絡電話:(049)233-2294、0972-86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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