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修正案,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

 今(106)年5月10日總統修正公布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第20條之1條文,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以下簡稱菸稅)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下同)1,590元,今(16)日奉行政院依同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定自今年6月12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爰將各類菸品之菸稅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590元調增為每千支(每公斤)徵收1,590元,預估每年約可挹注長照特種基金233億元。


  財政部說明,為避免業者利用舊稅菸品混充新稅菸品銷售,賺取差價牟利,該部於今年4月25日已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規範菸品產製廠商及進口商對於新制施行日後出廠或進口之紙菸,應於包裝上刊印辨識標記,未及刊印者應黏貼本部提供之辨識貼紙;新制施行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本部指定之識別標記,俾利消費者辨識。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已持續就菸品非法囤積、哄抬價格及聯合漲價部分進行聯合實地查察。


  財政部提醒,目前新菸品稅制施行日期為今年6月12日,於該日以後出廠或進口之菸品,始按新制課徵,仍按舊制課稅之市面菸品,不應有因新稅制漲價情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已加強對菸品產製廠商、銷售業者(含便利商店、雜貨店、檳榔攤)及消費者進行宣導,俾利消費者瞭解本次菸品應徵稅額調增之目的,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事宜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etwmain/新舊菸品辨識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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