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台財庫字第10603650680號 |
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啤酒」,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啤酒」;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高粱酒」,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高粱酒」;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水果酒類」,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水果酒類」;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並修正名稱為「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葡萄酒」,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水果再製酒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啤酒」、「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高粱酒」、「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水果酒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高粱酒以外糧穀蒸餾酒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葡萄酒」 部 長 許虞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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