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起「進口酒類查驗管理作業要點」

為應105年1月1日起,進口酒類檢驗案件改委由海關及地方政府取樣,酒類進口以「先報檢、後報關」為原則,即進口業者先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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