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招訓簡章
訓練單位名稱 |
台北市酒類商業同業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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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酒類從業人員行銷管理班第02期 訓練課程代號:75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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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上課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五號3G04/
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6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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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採線上報名,如有疑問者歡迎來電洽詢
1.請先至臺灣就業通http://www.taiwanjobs.gov.tw/加入會員 2.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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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目標 | 從台灣早期的菸酒專賣制度,一直到1987年開放國外酒品進口,及2002年開放民間釀酒以來,帶動台灣酒類市場蓬勃發展,國內進口酒品業務雖已臻成熟,但如何提昇酒品文化及國內釀酒技術等,是本產業目前重要課題,包括從業人員對酒品相關法規及對假劣酒之辨別與認識,及釀酒師、品酒師、侍酒師專業人才之培養,有助於本產業建立建全之機制;知識與人力資本的時代來臨,我們認識到專業人力是產品推廣的重要因素,加強專業教育訓練課程提升產業競爭力,是本會目前努力之目標。 目前台灣尚無酒類銷售從業人員及管理的認證機制, 本課程可提供雇主在應聘專業人才的依據, 同時可增加就業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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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內容大綱 及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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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訓對象
及資格條件 |
學 歷:高中/職(含)以上 資格條件:一.全台酒類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興趣愛好者 二.本計劃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身份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份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備註: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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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學員標準
及作業程序 |
1. 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網站完成報名之順序審核參訓資格,符合者依序通知,且於7天內繳交齊全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繳費及簽訂契約書者依序錄訓,逾期則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2. 線上報名備取者,待錄取狀況作業後,另行通知繳交資料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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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訓人數 | 40人 | |||||||||||||||||||||||||||||||||||||||||||||
報名起迄日期 | 104年03月11日12:00至104年4月8日18:00 | |||||||||||||||||||||||||||||||||||||||||||||
預定上課時間 | 104年04月11日(星期六)至05月30日(星期六) 每週六 白天09:30-16:30上課,共計4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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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師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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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實際參訓費用$4,68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補助$3,744,參訓學員自行負擔$936)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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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辦法 |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最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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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事項 |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者、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四分之ㄧ,且取得結訓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之補助。 4.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僅為裁減續保(075)及職災續保(076)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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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
連絡專線 |
聯 絡 人:曾小姐
聯絡電話:02-27296216/0938737733 傳 真:02-27589108 電子郵件:serenaunique@hotmail.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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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1.報名資料:請詳細閱讀學員須知(附錄十),並檢附學員參訓契約書(附錄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份及帳戶影本、最近6個月內相片2張、報名費用,正本寄至本會地址以完成報名手續。(全額補助對象需另繳交資料見附錄六)
2. 繳費方式:(1)匯款戶名:台北市酒類商業同業公會 帳號:5322717571563 合作金庫銀行 南三重分行 並Mail 匯款日期、編號及姓名同時至下面信箱serenaunique@hotmail.com.tw進行確認 (2)開立支票或郵政匯票,連同所需繳交資料一併寄至本會地址。 【抬頭請開『台北市酒類商業同業公會』】 郵寄地址: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五號3G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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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單位
申訴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電話:0800-777888 http://www.wda.gov.tw 其他課程查詢: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電話:02-89956399分機1373 宋小姐 http://tkyhkm.wda.gov.tw/ 電子郵件:service2@wda.gov.tw 傳真:02-89956378 |
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封面(略)╱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乙份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業經消費者已攜回審閱5日以上。 (內文) 立約人 學員: 訓練單位:台北市酒類商業同業公會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104年 月 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第二條 參訓班別名稱:酒類從業人員行銷管理班 補助計畫名稱: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三條 訓練期間: 自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至104年5月30日止。 第四條 課程時數:授課總時數 48 小時。 第五條 繳費方式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甲方繳交每人訓練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 4680 元。 (繳費金額欄位不得空白,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或發票,於結訓後檢附收執聯正本,將上開憑證正本函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申領補助費,甲方不得異議。 第六條 參訓及補助資格 (一)甲方同意依本計畫規定檢附參訓必要之個人資料,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影本及全額補助對象佐證資料等,交由乙方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請領補助費。 (二)甲方應確認開訓當日於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在保,且同意乙方及分署對於甲方開訓當日之就保、勞農保資格進行檢核,必要時,甲方須提供乙方開訓當日仍在保之投保明細表影本。甲方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或投保狀況僅為裁減續保或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三)甲方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四分之ㄧ,並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後,由乙方彙整資料向分署辦理甲方之補助費申請。若甲方符合本計畫補助之一般身分者,由分署補助訓練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全額補助身分者符合本計畫補助,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四)甲方屬全額補助對象者,應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於本計畫學員補助申請書中切結。甲方提供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查屬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第七條 退費辦法 (一)甲方如已繳費,且因個人因素(包含不符補助參訓資格)退訓者,學分班依教育部退費標準規定辦理,非學分班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開訓前退訓者,乙方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餘退還甲方。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乙方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甲方於已逾訓練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時退訓,不予退費。 4.需匯款退費者,甲方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乙方應於一個月內將費用退還甲方。 (二)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金額退還甲方: 1.因故未開班。 2.未能如期開班。 |
(三)乙方受理甲方報名並收取訓練費用後(以收據開立時間為準)變更訓練時間、地點等,致甲方無法配合而退訓者,乙方應於一個月內依甲方剩餘未上課時數佔訓練課程總時數之比例退還訓練費用,以匯款退費者,由乙方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四)訓練單位因涉及刑事案件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致甲方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訓練補助費,應於一個月內先全數墊還補助款項。 (五)因乙方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甲方要求乙方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納之費用全額。 第八條 甲方有以下情事之一,分署不予補助: (一)為自己或他人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報名申請補助。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四)缺席時數逾訓練課程總時數四分之ㄧ。 (五)未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六)未填寫本計畫參訓學員意見調查表。 甲方若欲放棄參訓或退訓時,得依規定辦理退費。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補助者,該期間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及申領本計畫之補助。但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甲方同意乙方於辦理本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所必要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本人資料。乙方並得依據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於前開事項範圍內與甲方聯絡。甲方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具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之權。甲方同意乙方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其分署行政作業保存個人資料十年,期限後由乙方主動或依甲方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甲方個人資料。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第三人或作不當之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十條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十一條 甲方於受訓期間或結訓後仍需配合補助計畫之主管機關、訓練單位辦理不預告訪視、訓練績效評估及追蹤考核。 第十二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計畫暨作業手冊辦理,並遵循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等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班次所在分署進行協處,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訓練班次所在地所屬轄區地方法院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本契約乙方應明定相關參訓規章或須知,並得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同等之效力。如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以本契約為主。 第十五條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約書人學員(簡稱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訓練單位核准立案名稱全名(簡稱乙方): 台北市酒類商業同業公會 核准字號:(公立大專校院免填) 代表人姓名: 戴良川 (簽章) 聯絡電話:02-27296216 單位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五段五號3G04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一、生活扶助戶(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原住民:提供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一份)。
三、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中高齡者: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含)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大陸、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一份。
五、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戶籍謄本)。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訴訟案件)。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公文或轉介單)。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戶籍謄本)。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前開所指:
◎在學證明:係指25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六、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檢附相關主管機關証明文件。
(一)更生受保護者:檢附受保護人(管束)身分證明文件、更生保護人身分證明書。下列人員年滿15歲以上者,有必要促進其就業。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行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二)其他。
七、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檢附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出具之證明單(如範例二)。
八、中低收入戶: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卡影本一份,但該證明文件未載明身分證號碼及住址者,應再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九、六十五歲以上者:足茲證明已逾六十五歲以上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大陸、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一份。
(一)一般對象(補助80%訓練費用):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具本國籍。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須檢附三個月內配偶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影本)。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二)補助100%訓練費用者適用對象:除符合前開一般對象之資格仍須符合包括生活扶助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以上均應依規定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
學員應提供之資料包括: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郵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須為參訓學員個人新臺幣存摺,補助費用由訓練單位代轉者免附) 3.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證明文件 4.學員基本資料表 5.補助學員參訓契約書 6.學員補助申請書 7.勞工保險局之投保明細表(如無法於資訊系統自動勾稽時,得要求學員自行檢附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就保、勞保或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替)
(二)學員有下列情事之ㄧ,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1.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者。
2.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者。
3.有前點規定情事,經當事人舉證非屬故意肇致者。
若有相關建議,除可向訓練單位反映外,亦可向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反映(連絡電話: 02-89956399,e-mail: service2@wd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