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台財庫字第10903614100號 |
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九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九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酒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及「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糧穀釀造酒類」 部 長 蘇建榮 |